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3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以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司整体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
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3546966。 代码:91330000146354696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股权激励;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公司可以在其股价低于每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回购股份。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情形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