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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7 深市 海波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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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重大合同公告(2018/12/24)

公告日期:2018-12-24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公告编号:2018-099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三建公司”、“甲方”)签订了《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施工C006-1标钢箱提篮拱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含税)为9,111.60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现将合同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

    二、交易对手情况

    1、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魏义臣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05月1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铁路综合工程、房地产开发、公路工程、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码头工程、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场土建工程、高尔夫球场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机械设备租赁修理,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运输,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及销售,高铁整体道床配件生产,承包境外工程及派遣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试验检测。(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履约能力分析:中铁十局三建公司是具有综合施工能力的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是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世界“双500强”企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骨干成员单位,持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中铁十局三建公司在建项目30多个,分布在全国10余个省、市,在手施工任务达100多亿元。公司认为其履约能力较强。

    2、关联关系:中铁十局三建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中铁十局三建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类似重大业务交易,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存在业务往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工程名称: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施工C006-1标钢箱提篮拱桥工程。

    2、合同工程范围:材料购置、加工、运输、场内倒运、现场安装、涂装、检验(不含业主组织的第三方检测)等。

    3、合同签署及工程地点:合肥市庐江县。

    4、签约合同总价(含税):9,111.60万元人民币。

    5、合同履行期限:

    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20年8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30天(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合同结算与支付

    合同约定:

    (1)合同预付款为钢箱提篮拱桥部分合同价的20%,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

    (2)工程实行按月计量、结算;

    (3)甲方在每月结算时扣除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项账户,合同终止后,除甲方代为拨付的民工工资以外,其余无息退回乙方;

    (4)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收到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依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计量、支付,乙方当月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达到出厂条件,最终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含预付款),当月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最终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5%;乙方工程全部完工且经验收合格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后支付至95%;每期结算款提取5%作为质保金,待建设单位(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不计利息);

  (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月,保修期为24月,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客户形成依赖。

    本次合同金额共计9,111.6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76%。本次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将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合同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合同的签署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施工C006-1标钢箱提篮拱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