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公告编号:2018-095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与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江路桥”、“甲方”)签订了《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含税)为46,165.73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现将合同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署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工期12个月。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合同履行存在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1、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10171J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磊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整
成立日期:2001年07月1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一类、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二类甲级;工程机械设备开发、制造;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维修、租赁;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设施、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装项目及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试验检测;建筑工程总承包、钢结构专业承包、地基基础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
履约能力分析:湖北长江路桥是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控股的国有道路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具备境内外多种工程承包资质和建设能力,拥有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和路面、路基、桥梁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多种专业资质。湖北长江路桥先后参与了武汉长江三桥、沪蓉、沪渝、京珠、银武、阿深、商周、翻坝、杭瑞、宜巴、保宜以及内蒙博牙、荣乌等国家重点路桥工程建设,并承建了湖北大道、襄十、江南、十房、谷竹等地方重点路桥项目建设,多次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公司认为其履约能力较强。
关联关系:公司与湖北长江路桥、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湖北长江路桥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但未与公司发生过类似重大业务交易;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类似重大业务交易。
三、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
2、工程地点:湖北省洪湖市。
3、签约合同总价(含税):46,165.73万元人民币。
四、结算与支付
合同约定:
1、本合同有材料预付款:第一期材料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10%,第一期材料预付款支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第二期材料预付款为5%合同签约价,第二
期材料预付款支付时间为:待第一期采购的钢材料的50%已加工成成品并经监理人确认后支付;余下几期材料预付款以此类推。
2、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中期进度支付金额为当期计量款的90%。
3、质量保证金金额:3%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缺陷责任期自项目公司颁发的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交工验收证书中
写明地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4、交工结算: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经发包人、监理人、项目公司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办理结算;
(2)发包人和承包人完成办理最终结算单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中期计量款金额累计达到最终结算金额的97%;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计量款金额累计达到最终结算金额的100%。
5、最终结清:
甲方获得项目公司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乙方缺陷责任期满,且按规定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乙方向甲方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甲方应在14天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甲方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乙方。
五、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解决不成提交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客户形成依赖。
本次合同金额共计46,165.73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14.31%。本次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将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七、合同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合同的签署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重大合同与双方业务发展需求相符,双方均具备较强的履约可行性。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九、法律意见
经核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签署系列合同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均真实有效,交易对方均具备签署系列合同的合法资格;系列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十、备查文件
1、《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