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18-040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6月11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98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00元/股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或“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6月11日为授予日,授予55名激励对象49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波
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3、激励对象: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66人,包括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实际可
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总
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绩效考核目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2017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度公司实现的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公司实现的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以2017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公司实现的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表中净利润为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并剔除本次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当上述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分为S,当S≥70分,解除限售系数为100%;当70>S≥60,解除限售系数为80%;当S<60分,解除限售系数为0,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考核分数(S) S≥70 70>S≥60 S<60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对应年度考核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个人业绩考核年度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个人业绩考核年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
(3)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①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②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8.00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2、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23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和内部宣传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2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
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
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1名激励对象由
于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对象由66人调整为55人,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数量由500万股调整为498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创业板制定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