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16-029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与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洛阳市政”“甲方”) 签订了《洛阳市古城快速路(西苑桥南~金城寨街)建设工程1标段桥梁钢结构 加工制造安装合同》,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对方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104.8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孟令全
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1至5层
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热力、煤气、给水、路灯照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市政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市政设施投资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建筑材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混凝土、沥青的销售及技术服务;机械租赁,房屋、场地租赁;工程设计、检测;酒店管理。
2、洛阳市政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洛阳市政具有承建多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成功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司认为其交易履约能力较强,履约风险较小。
4、洛阳市政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类似业务交易金额为0。
三、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洛阳市古城快速路(西苑桥南~金城寨街)建设工程1标段桥
梁钢结构加工制造安装
2、工程地点:洛阳市古城快速路
3、工程范围:洛阳市古城快速路(西苑桥南~金城寨街)建设工程1标段桥
梁钢结构加工制造安装响应文件的工程量。
4、合同工期:工程计划于2016年12月14 日开工,计划于2017年03月
24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
5、签约合同总价(含增值税):5,000万元人民币。最终结算金额=实际发
生工程量×综合单价。
四、结算与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作为工程预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同时
向甲方提交预付款等额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在钢材全部采购到厂并经检验合格,开始下料加工15日内无息退还。
2、钢结构加工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过甲方、监理检验合格具备发货条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0%,总支付金额达到合同额的50%。
3、钢箱梁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且甲方收到乙方经甲方确认合格、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决算和支付手续完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
4、乙方工程具备通车条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决算支付手续完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 ,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后到期3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5、工程价款按月结算,乙方凭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量单进行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及施工场地达不到安装条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延误;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相应顺延工期。
2、乙方违约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工期提供工程所需材料和产品,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影响甲方后续施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工程逾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制作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扣罚履约保证金,并继续完成工程。
3、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本次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52%。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将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八、备查文件
《洛阳市古城快速路(西苑桥南~金城寨街)建设工程1标段桥梁钢结构加
工制造安装合同》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