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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7 深市 海波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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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重大合同公告(2016/12/28)

公告日期:2016-12-28

海波重科:重大合同公告证券代码: 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 2016-02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中水五局” 、 “甲方”) 签订了《 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
工程站前工程 EMZQ-11 标段钢珩梁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总价为 3,737.57
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对方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339.9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贺鹏程
住所: 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 8 号
许可经营项目:氧气零售;医用气体(液态氧气分装);氧气气瓶充装;气
瓶检验(限氧气、二氧化碳);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含轿车),大
中型客车维修,货车维修(含工程车辆)(总成修理,一、二级维护,小修,维
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许可经营项目:氧气零售;医用气体(液态
氧气分装);氧气气瓶充装;气瓶检验(限氧气、二氧化碳);一类机动车维修
(小型客车维修(含轿车),大中型客车维修,货车维修(含工程车辆)(总成
修理,一、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危险品运输
车辆维修,整车大修);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以
上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普通货运;起重机械的制造、
安装与维修;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上项目及期限
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
文件经营):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
基础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隧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造;进出
口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商品批发与零售;
仓储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维修;生产建筑材料;送变电工程、铁路工程、矿山
工程、电力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
工程、桥梁工程;输水管产品生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招投标代理;
职业技能培训。
2、 中水五局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 中水五局隶属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实力雄厚, 公司认为其交
易履约能力较强,履约风险较小。
4、中水五局 2014 年度与本公司确认收入金额为 3,681.14 万元,占本公司
销售收入比重 9.13%; 2015 年度与本公司确认收入金额为 4,112.30 万元,占本
公司销售收入比重 10.94%。
三、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工程站前工程 EMZQ-11 标段钢珩
梁工程
2、工程地点:四川省凉山州
3、工程主要施工内容:樟木菁特大桥跨安宁河 3*80m 钢珩梁的制作及拼装
施工。
4、合同工期:工程计划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开工,计划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43 天。
5、签约合同总价(含增值税): 3,737.57 万元人民币。合同总价为暂定总
价,不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具体以实际完成且符合结算规定的工程量结算为准。
四、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不设工程预付款。
2、乙方已经缴纳 40 万元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在
合同签订前需缴纳现金履约保证金至 100 万元,剩余 120 万元使用无条件履约保
函。
3、本合同按月办理进度结算。价购按到场材料的 80%比例计价,剩余部分
除保证金外与安装同步计价。
4、对乙方工程款支付原则上与业主给甲方同步、同比例进行。
5、在办理结算时,甲方按乙方当月工程款总额扣除以下各项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 5%;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2%。
6、在工程量结算时预留 5%工程量,待工程竣工审计结束时办理最终结算付
款工作。
7、待质保期满,乙方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处理并验收合格且甲方从业主结算
回质保金后 28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不计息的剩余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1、若由于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 甲方承担延期付款部
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责
任。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
任。
3、乙方若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工程质量等问题,需承担违约金赔偿。
六、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
履行。本次合同金额为 3,737.57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0%。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将对公司 2017 年
及 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八、备查文件
《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工程站前工程 EMZQ-11 标段钢珩梁工程专业
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ZSWJ-峨米项目-钢珩梁工程专业分包-[2016]-001 号)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