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胡鹏飞先生、副总经理周智勇先生、副总经理兼产品总监朱青先生、副总经理杨静女士、财务总监肖锋华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巧霞女士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解了上述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叶代启、仇健、何红渠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