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由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427 名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427 名调整为 423 名,首次授予数量由 7,580 万股变为 7,56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并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423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7,5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