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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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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有效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效满足公司中长期的资金需求以及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不影响公司设备的正常使用,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韦烨                刘浩                黄建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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