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台【法意】字 202111163 号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股份”)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告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 时在洛阳市洛龙区泉舜 186 写字楼 A 座 2406
室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灵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537,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35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7,795,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84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41,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41,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在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相关公告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9,760,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0%;反对7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2%;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964,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8%;反对7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79%;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皮剑龙
经办律师:
李岩松
经办律师:
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