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1. 2016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0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21,8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3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68,140,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9,847,700.00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248,292,3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 日汇入本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9,552,328.30 元(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38,739,97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7-42号)。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41,363,173.34 元,累计收到的银
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623,201.64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元,该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2.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7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433,606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21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7,473,995.26 元,坐扣承销费用 14,449,479.91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483,024,515.35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汇入本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验资费、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2,729.95 元(不含增值税)后,加上坐扣的承销费 14,449,479.91 元中包括的进项税额817,895.09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3,509,680.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73号)。
截至 2020 年 6 月30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464,828,263.67 元(含承销费、验
资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3,964,314.77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4,203,948.26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6,849,679.85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3.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9,099,875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24.33 元,共计募集人民币 707,999,958.75元,坐扣承销费用 20,00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687,999,958.75 元,已
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5月 3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验
资费、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801,079.09 元(含增值税)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87,198,879.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000312号)。
截至 2020 年 6 月30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708,484,847.95 元(含承销费、验
资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425,603.77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484,889.20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 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30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初始存放金 2020 年 6 月 30 备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余额
额
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
162036590496 15,410.00 2020 年销户
支行
交通银行长春阳光城支 221000668018414000184 9,419.23 2020 年销户
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3201130111010000004762 3,684.97 募集资金专户
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845651850 募集资金专户
辽源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52640188000021952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长春分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3201130111010000005011 2017 年销户
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1901093310666 48,302.45 2018 年销户
长春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1901093310777 68,800.00 2018 年销户
长春分行
合 计 140,976.45 3,684.97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3。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形,但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发生了变更。
根据 2016 年 8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同意将募投建设项目 C-GIS 智
能型环网开关设备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建设地点由公司厂区(地号为BG08-011201251)变更为延寿路以东,甲一路以南,长青公路以西,公司现厂区南面土地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上变更情
况及相关公告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根据 2017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同意将募投建设项目
C-GIS 智能型环网开关设备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进行扩充,将 C-GIS智能型环网开关设备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扩充至公司原有厂区(地号 BG08-011200446)。以上变更情况及
相关公告已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 2020 年 6 月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
异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一) 2016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 2016 年 8 月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置换已预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人民币 228.42 万元,2016 年 8 月完成置换 228.42 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使
用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由其于 2016 年 8月 15 日出具《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7-455号)。
(二) 2017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 2017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决议,公司决定置换已预先支付中介机
构服务等交易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90.96 万元,2018 年 1 月完成置换 290.96 万元。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
并由其于 2017 年11 月 24 日出具《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
健审〔2017〕7-588 号)。
(三) 2018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 2018 年 8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置换已预先
投入中介机构服务等交易费用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88.66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锂离子电池隔膜三期工程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491.11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隔膜研发中心项
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2.74 万元,2018 年 8 月公司完成置换已预先投入中介机构服务等交
易费用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88.66 万元、完成置换已预先投入锂离子电池隔膜三期工程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491.11 万元、完成置换已预先投入隔膜研发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2.74 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由其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出具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7-334号)。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3。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隔膜研发中心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项目成果体现在提升公司整体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产品品质,长远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支付中介机构等交易费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