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
二零一六年四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何德平、何云涛及德运咨询承诺以下事项: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股票发行价,何德平、何云涛及德运咨询各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且不超过400万股;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或本公司在减持新美星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新美星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4)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何德平及何云涛作出的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上海汇寅、海得汇金、海得泽广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增资公司之日(2012年8月3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上海汇寅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票发行后所持公司股份的75%;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公司董事何德平、何云涛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若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建锋、王德辉及褚兴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前三大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本预案所述前三大股东,是指何德平、何云涛和张家港德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前三大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前三大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前三大股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前三大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前三大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前三大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前三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前三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前三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前三大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前三大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前三大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前三大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前三大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前三大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