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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OLIVESENSORSHIGH-TECHCO.,LTD
(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园路1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使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
资决策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1,667万股【其中新股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833万股(公司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新股发行数量),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股票发行时实际情况确定】
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66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期
年月日
发行概况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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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发行成功,公司公开发行之日前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按照发行后持
股比例共同享有。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
票及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3-2014年再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对董事会的授权等事项不做变更,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继续有效。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在股利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进行股利分配;
3、公司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
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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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2、公司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够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分红计划(2014-2016年度)》,主
要内容如下:
(一)现金和股票分红安排
2014至2016年,公司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每年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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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将确保在
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拟定具体的现金
分红比例,以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2014至2016年,公司业绩和净利润快速增长,在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后,公司可以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如公司业绩增长
快速,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二)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在规划期内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优先满足公司因经
营规模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三)利润分配安排规划
公司在规划期内对利润分配的安排规划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3、在符合现金分红比例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达比例不低于20%的前提下,
提取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
4、补充流动资金;
5、未来可能发生的投资规划等。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股票成功发行上市后,在每个会计年度中期或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庆先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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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汪文巧、张旻、孔有田3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滕飞、陈武峰2位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自股份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庆先生承诺:“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将在一定时间内继
续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如确需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减持,其中,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同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行为将由
公司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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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
影响。”
汪文巧、张旻2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
信心,锁定期满后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如确需减持
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
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滕飞承诺:“本人为公司总经理,对
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
份。锁定期满后,如确需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