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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2-03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aishunNew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Co., Ltd.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二O一六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数值通常保留至小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和朱秀梅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缪海军、上海大甲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叶子勇、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武辉、朱秀梅、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吴东晓、孙英、李志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吴东晓、孙英、李志强承诺: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8月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若上述人员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自回购完成之日起,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回购完成后,因违规减持股票最终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安排:
    (一)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四)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其次是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
    ②公司回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增持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其公开转让获得资金总额的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增持条件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20%,但不高于薪酬总额的80%。
    4、在上述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回购、增持程序。
    (五)其他内容
    公司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向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当年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其当年从公司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分红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部门认定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后一个月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与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监管部门认定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后一个月内,依法回购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与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