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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25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22.02元/股。
    (2)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016年1月26日(T日,申购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6年1月28日(T+2日)公告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同时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申购:
    1、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代码C27),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0.73倍(截止T-3日,即2016年1月21日)。本次发行价格22.0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02元/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为1,338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26,476.99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22.02元/股,发行新股1,338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9,462.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2,985.77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6,476.99万元,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海顺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0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本次发行全部采用网上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及配售。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海顺新材”,股票代码为300501。
    4、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338万股,网上发行1,33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即无老股转让情形。
    5、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9,462.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2,985.77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6,476.99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请查阅2016年1月22日(T-2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6、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T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网上申购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1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新股申购条件。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1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3,00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
13,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5)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7、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于2016年1月22日(T日,申购日)15:00截止。
    T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T+1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
    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T+1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获知中签情况:
    (1)T+1日收市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查询;
    (2)通过主承销商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中签结果公告查询;
    (3)通过拨打电话400-808-9999查询。
    8、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6年1月28日(T+2日)公告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9、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T+4日公告《发行结果公告》,披露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10、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2)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T+3日16:00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统计网上认购结果,确定是否中止发行。
如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T+3日晚刊登中止发行公告。
    中止发行时,网上认购资金由主承销商T+4日划给结算公司,结算公司T+5日划给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当日划给投资者。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股份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1、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16年1月22日(T-2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12、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