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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4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aishun New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 Ltd.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包括新股发行数量与符合条
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述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1,338 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流通股股数不低于
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投入金
额、新股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确定。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则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
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
行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所得资金归属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338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和朱秀梅夫妇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缪海军、上海大甲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叶子勇、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林武辉、朱秀梅、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
李俊、童小晖、吴东晓、孙英、李志强承诺:除前述锁
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此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
秀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吴东
晓、孙英、李志强承诺: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
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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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和朱秀梅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缪海军、上海大甲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叶子勇、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武辉、朱秀梅、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
吴东晓、孙英、李志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转让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
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
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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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吴东晓、孙
英、李志强承诺: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
上述承诺。 
若上述人员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
违规减持的股票。自回购完成之日起,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的锁
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回购完成后,因违规减持股票最终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对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安排: 
(一)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 
(四)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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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次是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生
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
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回购事宜
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
金总额。 
②公司回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增持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的 1%,累计
增持金额不超过其公开转让获得资金总额的 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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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增持条件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
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20%,但不高于薪酬总额的 80%。 
4、在上述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
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回购、增持程序。 
(五)其他内容 
公司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