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4 证券简称:盛天网络 公告编号:2017-001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
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崔建平、付书勇、冯威、邝耀华保证向
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21,8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125%)的首次公开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崔建平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
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5,46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2781%);
2.持有公司股份9,0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75%)的首次公开发
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付书勇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22,500股(即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594%);
3.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0,8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75%)的首次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冯威、邝耀华自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之日起至
2017年6月30日止不减持公司股份。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崔建平、付书勇、冯威、邝耀华出具的减持意向声明,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持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
股东名称 可上市流通数量
股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崔建平 21,870,000 9.1125% 5,467,500 2.2781%
付书勇 9,090,000 3.7875% 1,822,500 0.7594%
冯威 10,890,000 4.5375% 1,822,500 0.7594%
邝耀华 10,890,000 4.5375% 1,822,500 0.7594%
合计 52,740,000 21.975% 10,935,000 4.5563%
崔建平持有的21,870,000股于2017年1月4日已解除限售。作为公司董事,
崔建平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5,467,500股。
付书勇持有股份9,090,000股,限售期届满股份为7,290,000股,根据其承
诺,付书勇直接持有股份中的1,822,500股于2017年1月4日解除限售。
冯威持有股份10,890,000股,限售期届满股份为7,290,000股,根据其承
诺,冯威直接持有股份中的1,822,500股于2017年1月4日解除限售。
邝耀华持有股份10,890,000股,限售期届满股份为7,290,000股,根据其
承诺,邝耀华直接持有股份中的1,822,500股于2017年1月4日解除限售。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股东:崔建平
1.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投资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5,467,500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2781%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7.24元(根据其承诺,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公司股票发行价为18.1元,2016年6
月份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相应的减持价格调整为:
18.1*0.8*0.5=7.24元。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
动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 减持事项的相关承诺
崔建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以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80%,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止公告日,崔建平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 股东:付书勇
1.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投资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822,500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594%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
(6)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9.05元(根据其承诺,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发行价为18.1元,2016年6月份公
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相应的减持价格调整为:
18.1*0.5=9.05元。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
项,应对该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减持事项的相关承诺
付书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以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9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公
司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45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
取得的 45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2015年年度
利润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180万股);
(2)除上述之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公告日,付书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股东:冯威、邝耀华
1.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
日止不减持公司股份。
2. 减持事项的相关承诺
冯威、邝耀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以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8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公
司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90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
股取得的90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2015年年
度利润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360万股);
(2)除上述之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公告日,冯威、邝耀华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崔建平、付书勇、冯威、邝耀华先生的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