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
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基于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发行预案,在发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 (孙孝峰) (李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