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华自科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1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 670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7,000.00 万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55,278,510.94 元。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5191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 14,300.00
2 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 14,600.00
3 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18,1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8,527.85
合 计 65,527.85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公司拟将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华自”),且为了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作效益,公司结合募投项目整体规划布局,经过审慎研究,拟将该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华区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同时,鉴于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前海华自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补充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该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过综合考虑、论证项目实施环境及后续建设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及用途、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前海华自,并变更该项目的实施地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履行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华自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议案、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核查了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并就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与公司高管层进行沟通。
经核查后保荐机构认为:华自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光大证券对华自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护湘 刘立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