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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华自”)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是基于实施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之一“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的需要,被担保的对象前海华自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前海华自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为前海华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行为有利于促进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之一“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