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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5

华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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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2,5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黄文宝、汪晓兵及其控制的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拟继
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
因需要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华自集团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
现金方式;2、华自集团从公司取得的现金红利。上述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公司其他股东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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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乐洋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郭旭东、邓海军、喻江南、张为民、胡浩、
周艾、刘利国、熊兰、宋辉、苗洪雷、廖建文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诚信创投、华鸿景甫、
乐洋创投还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
内,将根据股票市场行情和价格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 80%。减持的方式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司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基数。在减持股票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黄
文宝、汪晓兵、郭旭东、邓海军、喻江南、周艾、熊兰、
宋辉、苗洪雷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黄文宝、
汪晓兵、邓海军、喻江南、周艾、熊兰、宋辉、苗洪雷还
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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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
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
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从公司取
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从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取
得的现金红利。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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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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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
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实际控制人黄文宝、汪晓兵及其控制的华自投资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
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华
自集团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现金方式;2、华自集团从公司取得的现金红
利。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其他股东诚信创投、华鸿景甫、乐洋创投、郭旭东、邓海军、喻江南、
张为民、胡浩、周艾、刘利国、熊兰、宋辉、苗洪雷、廖建文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黄文宝、汪晓兵、郭旭东、
邓海军、喻江南、周艾、熊兰、宋辉、苗洪雷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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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黄文宝、汪晓兵、邓海军、喻江
南、周艾、熊兰、宋辉、苗洪雷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
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
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从公司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从公司控
股股东华自集团取得的现金红利。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4 年 4 月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
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拟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发行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
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
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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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除应由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
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公司盈利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
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