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7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哈南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哈南
1 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 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
区哈南第八大道5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150060。
150060。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要约方式;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3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4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5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担连带责任。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 ......
6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参 (十三)审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照本章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 (十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易事项(参照本章第一百一十一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
7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员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