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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30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rbinZhongfeiNewTechnologyCD.,LTD
           (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机电配套基地锦州路东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飞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持股的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志峰先生及其关联股东周烔成先生、王宏杰女士、李宏宇先生,主要股东王珏女士、李念奎先生及其关联股东崔英为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或本人亲属)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各自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买入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卖出;在任职期间内卖出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买入。若本人(或本人亲属)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1月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股东高新投资(SS)、深创投、红土科力、韩忠健、刘士平、龚涛、朱莹、张晓洁、李伦、易敬、马勇、冯玉兰、潘平英、赵玉丹、孙顶志、张尔刚、潘蕊、岳洪滨、王琳、范长龙、宋丽娜、刘宏丽、王启晨、潘宝军、潘宝坤、孙宝辉、孙宝金、刘鹏飞、任海峰、李莉、潘峰、蒲海滨、权刚刚、党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春雨、李海兵、王桂香、张勇、高树增、张春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以上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买入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卖出;在任职期间内卖出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买入。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1月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杨志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坚定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影响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情况下,本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及股票的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在以上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以上承诺,将承担以下责任:及时说明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其他股东(包括社会公众股东)的经济损失;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李念奎、王珏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坚定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人实际资金需求及股票的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在以上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以上承诺,将承担以下责任:及时说明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其他股东(包括社会公众股东)的经济损失;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股东高新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公司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满后两年内,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首次减持或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在5%以上(含5%)时,在减持前提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以上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以上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以下责任:及时说明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份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股东深创投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首次减持或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在5%以上(含5%)时,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以上期间内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以上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以下责任:及时说明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当日加权平均价格,不含大宗交易,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权后,下同)时,则公司启动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说明与沟通”。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启动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主要股东增持”。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启动第三、四项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说明与沟通
    达到启动条件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见面会,就公司所处市场状况、经营状况及计划采取的重大经营措施等积极与投资者进行说明与沟通,并及时披露具体的时间、程序等安排。
    2、主要股东增持
    达到启动条件后5个交易日内,在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规定的前提下,主要股东杨志峰、李念奎、王珏,对公司股票进行同比例增持,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并及时披露具体增持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达到启动条件后5个交易日内,在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计划,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个人薪酬的30%,并及时披露具体增持方案。
    4、公司回购
    达到启动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在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股份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启动公司回购股份计划,公司股东杨志峰、李念奎、王珏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并及时披露具体回购方案。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致歉并公告说明未执行以上具体措施的背景、原因等情况;自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具体措施及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