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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5 深市 赛升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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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关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4


证券代码:300485        证券简称:赛升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2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甲方”)与北京绿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竹生物或乙方”)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绿竹生物将“人用单克隆抗体 K3、K11”(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的相关技术转让给本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一、“人用单克隆抗体 K3、K11”项目情况

    (一)“人用单克隆抗体 K3”项目

    项目名称:“K3 单抗”又称抗人肿瘤坏死因子-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开发剂型:注射液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2.1 类

    抗人肿瘤坏死因子-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为阿达木单抗注射液(商品名:
修美乐,Humira)的生物类似药;单抗轻链、重链的一级结构与阿达木单抗的完全一致,K3 单抗注射液成品质量标准与阿达木单抗的成品检验标准相同。

    K3 单抗采用 CHO K1 细胞表达,所使用的培养基为化学成分限定的培养基,
不含动物、植物来源的蛋白质。主要用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斑块型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直肠炎等疾病的治疗。

    (二)“人用单克隆抗体 K11”项目

    项目名称:K11 单抗又称人源化抗 VEGF 单抗注射液

    开发剂型:注射液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2.1 类

    人源化抗 VEGF 单抗注射液,为贝伐珠单抗(商品名:安维汀,Avastin)的
生物类似药;单抗轻链、重链的一级结构与贝伐珠单抗的完全一致,K11 单抗注射液成品质量标准与贝伐珠单抗的成品检验标准相同。K11 单抗采用 CHO K1 细
胞表达,所使用的培养基为化学成分限定的培养基,不含动物、植物来源的蛋白质。K11 单抗/贝伐珠单抗为结合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的单抗,它与 VEGF 结合后可以阻止血管的生成、生长,使肿瘤组织内的血液供应发生障碍,导致肿瘤生长不可持续;它与细胞毒合成药联合应用,可明显的抑制肿瘤的生长,使已有的恶性肿瘤体积明显减小;主要用于结直肠癌、肺癌等癌症的治疗。

    “人用单克隆抗体 K3、K11”项目已按申报国家 II 类新药的要求完成临床
前研究;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CDE 的审评,获得了进行临床研究的批件,并进行 I 期临床研究。

    二、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4日,本公司与绿竹生物签署了关于“人用单克隆抗体K3、K11”项目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转让涉及人用单克隆抗体 K3、K11 临床前研究的试验结果和研究资料、与 K3、K11 中试制造和检定有关的专有技术及相关的检定技术、临床研究批件和 K3 药物的 I 期临床研究结果及资料,所有涉及人用单克隆抗体 K3、K11 的知识产权、相关专利和技术秘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以此为增资协议签署的投资先决条件事项内容予以审议。

    (二)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绿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通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孔健

    注册资本:7,858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生物技术的信息咨询;销售:免疫试剂、实验仪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转让费用及收益分配方式

    1、转让费用:合同确定的“人用单克隆抗体 K3、K11”项目技术转让费总
额为人民币 835 万元。用于补偿乙方为完成 K3 单抗 I 期临床研究的已支付及待
支付的相关费用。甲方应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该笔技术转让费。
    2、产品上市后收益分配方式

    甲方获得 K3 和 K11 药物药品上市许可后,乙方享有自药物获得药品上市销
售之日起(自开出第 1 张发票计算)为期十年的收益分配权,具体收益分配方式
如下:每年 5 月 30 日前,乙方获得上一年度 K3/K11 药物净销售额(不含税、扣
除折扣额、退货费)一定比例的分成;但当上一年 K3、K11 药物净利润率低于15%时,甲方和乙方将按照上一年 K3/K11 药物净利润一定比例的分成。

    (五)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有关人用单克隆抗体相关的细胞种子库、中试生产工艺条件、中试制造及检定技术方法,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申报 K3、K11 新药临床研究的书面材料;乙方所有涉及人用单克隆抗体 K3、K11 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甲方负责 K3、K11 后续临床相关研究工作,并承担临床研究期间的费用及中试生产、工业化生产和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
    (六)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由乙方联合甲方共同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只能将后续的改进技术用于本项目,如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事先应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

    三、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收购资产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操作。

    (二)符合公司以搭建研发创新平台、医药产业链创新平台、协作平台、产业资本平台为导向,深入布局高端制剂、口服制剂及原料药、现代中药三大产业链板块的战略布局。研发创新平台中将增加抗体新药产品管线,有助于公司加速创新药物的全面布局。


    (三)本次购买的相关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对公司经营业绩尚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项目虽有较大的市场前景,但新药研发投资大、周期长、环节多,风险高。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新药注册需经过临床前研究、申报临床、获得临床批件、临床试验、新药生产申报与审批等阶段,容易受到一些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如果最终未能通过新药注册审批,可直接影响到本公司前期投入的回收和预期效益的实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