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9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对本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监、董事会秘书。本章程所称总经理、
副总经理与《公司法》所指的经理、副
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公司财务总监为
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合计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 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回购其直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的股份。 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 本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
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上述
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 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 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 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 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 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 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 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 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 董事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 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 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