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沃施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9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21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 58 号 3 号楼 1204 室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9,506,63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77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122,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3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384,0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4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2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8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21,1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2823%。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98,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47%;反对 20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851%;反对 20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贾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投票股份数合计为 29,506,6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786%。其中,
同意股份数 29,271,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投票股份数合计为 423,700 股,其中,同意股份数 188,7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4%。
根据表决结果,贾岱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罗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