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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濮阳惠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3-086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原制度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大会审议通过: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提供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原制度                            修订后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 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
                                  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的同类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                            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原制度                            修订后

外;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 前款所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在内。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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