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6-00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结合目前董事会构成及任职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人调整至 5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2 人、独立董事 2 人、职工董事 1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原制度 修订后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施,期限未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期限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未满的;
其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其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
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
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
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原制度 修订后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
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审
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行其应尽的职责;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