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副总经理人选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查本次聘任副总经理人选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经了解本次聘任副总经理人选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均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任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国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任保增 冶保献 申华萍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