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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06-19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GLTECHCO.,LTD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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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票2,3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
                 总股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
发行股数
                 司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7.2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6月23日
拟上市的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2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招股说明书签 2015年6月19日
署日期
                                      1-1-2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淑兰、赵彤亚、赵彤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赵彤宇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赵彤宇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赵彤宇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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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赵彤宇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三)公司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祖庆、李玉霞、朱瑞红、孙建华、李晓华、张俊峰、刘春峰、王凯、李波、李文广、丁连英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祖庆、李玉霞、孙建华、刘春峰、曹伟承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朱瑞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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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2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上市后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规划
    201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政策的《公司章程(草案)修正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2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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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上,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公司经综合考虑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