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向公司追加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关联方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敏先生向公司追加财务资助,主要用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营能力,帮助公司资金周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 付淑威 陈元志 吴长顺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