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对该事项进行了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天健事务所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天健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付淑威 陈元志 吴长顺
2021 年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