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GaoxinRubber&PlasticMaterialsCo.,Ltd.
(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龙皇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gxsl.com)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股东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帆投资”)、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眼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份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科投资”)、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投资”)、浙江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禾投资”)、杭州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仁达投资”)、浙江悦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海投资”)、绍兴鸿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禧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高长虹、楼永富、金桂良、凌勇、沈治华、胡炳林、朱忠华、吴畏、周黎隽、问泽文、周建深、缪勇刚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控股股东高兴集团,双帆投资、天眼投资,其分别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和减持价格承诺如下:公司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的20%;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20%;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的25%;其余股东通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完毕;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披露事项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以发行价和市场价孰高为准。发行人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以发行价和市场价孰高为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关于稳定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措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措施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措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每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上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报表净利润的20%;
(2)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本次股票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每年增持资金总额应不少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获得的现金分红;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