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7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胜宏
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5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6,095,56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8.18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5,343,304.25 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
止,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258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1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231001040048075 1,988,309,998.18
限公司 惠州惠阳支行
2 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231001040048067 0.00
惠州惠阳支行
3 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674375091486 0.00
惠阳支行
4 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15244617740079 0.00
惠阳支行
5 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513904679610618 0.00
分行
6 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3747909 0.00
广州分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系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单独甲方或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购买符合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6、《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