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解锁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解锁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为该等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