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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09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Julong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作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翔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操作,具体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
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股东田三红,企业股东武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所持公司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三)发行人股东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所持发行人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四)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其他自然人股东张芜宁、周郁民、孔德有、叶挺、方明江、章武、周国祥、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柳洁、阮懿威、戴旭平、吴东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对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共同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军、刘翔、张芜宁、周郁民、阮懿威,以及通过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钟建新、桂书宝共同承诺:自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综合考虑实施效果、难易程度等因素,当触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3年内,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资金、薪酬等情况,积极拟定并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原则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以及薪酬的50%。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时,亦将履行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参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作为聘任的先决条件,并在正式聘任前要求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2、发行人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以稳定股价。以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5)《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公司具体启动回购事宜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以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公司股票,且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回购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2、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