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3-044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及相关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1、监管措施情况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行并披露你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已及时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并系统地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问询函或关注函及公司的回复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问询函 2 份、关
注函 2 份:
序号 类型 日期 文件标题
1 问询函 2020 年 9 月 9 日 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
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 27 号)
2 关注函 2020 年 11 月 3 日 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91 号)
3 关注函 2022 年 3 月 15 日 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51 号)
4 问询函 2022 年 5 月 9 日 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
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 281 号)
对于上述问询函和关注函,公司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公司不存在因上述问询函或关注函涉及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喻丽丽、曾万辉、乌鲁木齐景嘉合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1、监管措施情况
2019 年 9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丽丽、曾万辉出具的《关于对喻丽丽、曾万辉、乌鲁木齐景嘉合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01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期间,因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景嘉微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由 51.08%被动稀释至
45.25%。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 日期间,喻丽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
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景嘉微股份 329 万股,占景嘉微总股本的 1.09%。在卖出景嘉微股份时,你们没有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景嘉微
股份。直至 6 月 24 日及 7 月 2 日,你们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情况
针对上述《监管函》提到的问题,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认真学习了相关规范,深刻反省了相关事项,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专题培训,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监管措施情况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玲
出具的《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张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0 月 22 日,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
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张玲作为天目药业时任独立董事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张玲同时担任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未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
之后,张玲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2018 年 2 月 23 日被提名担任景嘉微
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 2017 年 8 月 9 日被提名担任永清环保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通过景嘉微、永清环保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均未如实披露曾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在当选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此外,张玲在被提名担任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民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单位和董事经历等部分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和遗漏的情形。
张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3 条、第 3.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3.2.7 条,《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2、整改措施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通报批评》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以此为戒,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人员确保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杜绝以上事项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以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