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立场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部非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提议,拟选举李毅、高国清、韩颖、张锋等四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查,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李毅、高国清、韩颖、张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提议,拟选举耿慧敏、郑云瑞、季学武等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上述三位候选人均已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候选人中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耿慧敏、郑云瑞、季学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耿慧敏:_______ 郑云瑞:_______ 季学武: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