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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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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并且该审批权力不得委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其他部门或个人行使。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下的借款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借款协议。


  第十一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且在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单笔赠与或者受赠现金或资产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三日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四)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五)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1、公司拟投资的项目(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由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

  2、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后,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中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财务预决算事项工作程序

  1、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

  2、董事会对上述方案做出决议,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工作程序:

  1、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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