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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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信联信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建律师、张强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
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
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021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3%以上的股东张曙华先生提交
的临时议案,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
下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11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上午9:15到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380,51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6.746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1年11月5日下午15:00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98,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
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交通运输北斗应用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对外增资控股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
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强 王 伟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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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