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证券代码:300469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或“公司”)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息发展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大力发展智慧交通
2021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对于交通智慧发展提出了要求。要求加快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网联化。推动卫星通信技术、新一代通信技术、高分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等行业应用,打造全覆盖、可替代、保安全的行业北斗高精度基础服务网,推动行业北斗终端规模化应用。
202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
开幕式发表主旨讲话,提出“要大力发展智慧交通和智慧物流,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使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2、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物流成本
2021 年 6 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面推广
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持续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让社会公众更多分享高速公路改革发展的红利。
3、推进车载终端升级换代,提升监管效率,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2013 年 12 月,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
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要求的企业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
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2016 年 11 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 3 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部级交通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实施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数据传输管理等工作,确保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021 年 5 月,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在第十二届中国卫星导航年会
公布数据,截至 2021 年 5 月,国内超过 700 万辆道路营运车辆已应用北斗系统,
由此助力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降低 93%[1]。中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系统,以北斗车载终端为核心的动态监管系统,有效提升了管理效率和道路运输安全水平,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 年 4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
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货运平台技术升级与数据质量提升,强化货运数据综合应用与货运平台运行保障,努力将平台打造成面向现代化运输服务体系,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满足全方位、全天候、精准化监管需求的新一代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和行业服务平台,切实提高道路货运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引领带动道路货运行业安全高效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推进车载终端装备升级。积极做好道路货运行业北斗三号车载终端的测试和研发工作,制定实施推广应用北斗三号的技术政策,充分发挥北斗三号民用示范作用,推进实现北斗二号到北斗三号的平稳过渡。
1 数据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1-05/26/c_1127493542.htm
2020 年 7 月 31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
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成暨开通仪式宣布:“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正式开通”。北斗系统是党中央决策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北斗三号系统全面建成并开通服务,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拥有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国家。北斗三号系统,可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全天时、高精度的定位、导航服务。与北斗一号、二号相比,北斗三号系统数据获取途径更可靠、数据质量更高,定位精度更高。
4、探索新一代交通收费模式,推进公路里程费改革试点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清洁能源汽车保有量日益增加,需积极探索利用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科技手段实现相关税费收取模式的新路径。
2021 年 8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海南省开展环岛旅游公路创新发展等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1]226 号),支持海南省力争在里程费征收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公路里程费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服务国家战略,大力发展智慧交通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依托公司实际控制人背景,公司积极参与交通信息化国家重大项目、投身交通强国建设。
本公司是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直属企业交通通信集团实控的上市公司,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系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保障、制定和研究监管政策、标准等任务。承担北斗系统应用与产业化的规划、政策、标准等研究工作,参与北斗系统应用重大项目建设论证、技术指导、技术开发、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发挥自身在北斗自由流、大数据、区块链领域的技术优势,在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平台升级、公路里程费改革试点工作、交通信息数据行业服务等方面开展业务,推进北斗系统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服务国家
战略,助力交通强国建设和北斗产业化发展,同时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的政府客户项目周期延长,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有效缓解公司现阶段的资金周转压力,保障公司项目的持续稳定性,有利于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和战略布局、做大做强智慧交通业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资金实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大部分用于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目前,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现阶段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全部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将会产生大额的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投资
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