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息发展”)2018年9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8年10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计划进行股份回购。
用途: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尽快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元/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票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0.82%。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2018年10月17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票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一)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回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股本总数不变,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数量增加不少于1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不少于100万股。回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 24,883,866 20.40% 25,883,866 21.22%
股/非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 97,110,054 79.60% 96,110,054 78.78%
通股
总股本 121,993,920 100% 121,993,920 100%
(二)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注销,则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本总数减少不少于100万股,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数量不变,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不少于100万股。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 24,883,866 20.40% 24,883,866 20.57%
股/非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 97,110,054 79.60% 96,110,054 79.43%
通股
总股本 121,993,920 100% 120,993,920 100%
九、关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办理本次已回购股票的注销事宜,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减少和工商变更手续;
(四)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五)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可能作为公司后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认为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A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回购方案的实施将
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以下称“相关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为:
姓名 属性 相关期间买卖情况及原因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因资金需求,根据减持计划,
及上海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的股东 减持公司股份1,235,200股。
经公司内部自查,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均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实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其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针对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十六、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经过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