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469 股票简称:信息发展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摘要
郝志军
刘树军
郭彦军
高茂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郭鑫
资产交易对方
陈丹
尹志民
柴真
北京中盈信嘉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七年六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郝志军、刘树军、郭彦军、高茂科、郭鑫、陈丹、尹志民、柴真、北京中盈信嘉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将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合伙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合伙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介机构声明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本次重组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就该等赔偿事宜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本所签字会计师出具的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签字评估师出具的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拟向郝志军、刘树军、郭彦军、高茂科、郭鑫、陈丹、尹志民、柴真、北京中盈信嘉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航星永志100%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为29,600万元,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出售股份数 出售比例 出售价值 现金支付部分 股份支付部分
(股) (%) (元) 价值(元) 股份数(股)
郝志军 10,293,000 34.31 101,557,600. 30,467,280.00 1,018,778
00
刘树军 4,500,000 15.00 44,400,000.0 13,320,000.00 445,400
0
郭彦军 4,605,000 15.35 45,436,000.0 13,630,800.00 455,792
0
高茂科 4,605,000 15.35 45,436,000.0 13,630,800.00 455,792
0
郭鑫 2,166,000 7.22 21,371,200.0 6,411,360.00 214,386
0
陈丹 270,000 0.90 2,664,000.00 799,200.00 26,724
尹志民 294,000 0.98 2,900,800.00 870,240.00 29,099
柴真 2,661,000 8.87 26,255,200.0 7,876,560.00 263,380
0
北京中盈 606,000 2.02 5,979,200.00 1,793,760.00 59,981
信嘉科技
发展中心
(有限合
伙)
合计 30,000,000 100.00 296,000,000. 88,800,000.00 2,969,332
00
注:发行股份时舍去不足 1 股部分后取整,不足 1 股份部分的对价由交易
对方赠予上市公司。
(二)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不超过20,720万元,且发
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0%,即不超过13,660,000股股
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发行费用、航星永志智慧组工决策支撑服务平台项目、航星永志金融数据BPO中心建设项目。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信息发展将以自筹资金补足。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的认定(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