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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3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3-27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新股【】万股
不超过1,67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计不
超过835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
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发行股数:
特别提示:公开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发行人所有;发行
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个人所有,不归发
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3月24日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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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承诺:“自中信信息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将不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
者实际持有的中信信息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中信信息回购本公司/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中信信息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承诺:“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信信息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中信信息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
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电子承诺:“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张曙华持
有中信电子的股份期间且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期间,中信电子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中信信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中信电子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中信信息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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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发行人股东苏州国嘉创投、深创投、上海红土创投、上海统易财务分别
承诺:“自中信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
司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
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中信信息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中信信息回购本公司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中信信息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
5、发行人股东张志红、杨安荣、刘理洲、李志卿、刘赣分别承诺:“自中
信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
有的中信信息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中信信息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
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中信信息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安荣、刘理洲、李志卿
分别承诺:“上述十二个月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信信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中信信息股份;本人在中信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中信信息股份;在中信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中信
信息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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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
履行此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上海红土的持股及减持意

1、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持股及减持承诺
(1)中信电子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将
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本公司在减持
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
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张曙华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40%;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深创投、上海红土、苏国嘉持股及减持承诺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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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创投、上海红土、苏国嘉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
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100%;本公司在减持
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
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
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
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
可能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出具了《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该预案
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对于在
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也要求
其履行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
的承诺。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股票;由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
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发行
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单独或合并实施上述措
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所处行业及股价二级市场表现等状况,提出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包括回购/增持/买入股份金额、数量等)。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及
承诺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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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
价,公司董事会应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做出回购股份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