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XUNYOUNETWORKTECHNOLOGYCO.,LTD.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6、7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五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发行人”、“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叶昌茂、副总裁刘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1年12月30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2011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副总裁李德勇、公司监事唐武、朱传靖、伍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胡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2014年1月26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何锋、田野2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1年12月30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2011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机构股东挚信投资、亚商创投、达晨创富、盈创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章建伟、袁旭、陈俊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a、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最近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董事会参考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b、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c、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
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d、股份回购实施计划
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e、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A、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章建伟、袁旭、陈俊;
B、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C、控股股东计划增持的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扣除了相关税费的现金分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的薪酬。
C、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D、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