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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3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3-25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6、7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1,000万股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
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中介
机构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做
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叶昌茂、副总裁刘彤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2011年12月30日增资取得的公司
股份,自2011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
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五十;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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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副总裁李德勇、公司监事唐武、朱传靖、伍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胡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本人自2014年1月26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何锋、田野2人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2011年12月30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2011
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
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机构股东挚信投资、亚商创投、达晨创富、盈创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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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章建伟、袁旭、陈俊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
外,下同)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a、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回购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最近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董事会参考公司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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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b、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c、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
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d、股份回购实施计划
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
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e、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
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A、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章建伟、袁旭、陈俊;
B、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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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C、控股股东计划增持的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扣除了
相关税费的现金分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