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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27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AIMO ELECTRIC CO.,LTD.
                (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2015年5月27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栾润东、杨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