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意见》、《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参与条件、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及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9号)、《关于核准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2家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号),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接。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C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量为21,989.92万元(其中,拟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17,400.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将不低于25%。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5月14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电气”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29号文核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C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代码为30046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赛摩电气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根据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确定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并在《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保荐人”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5月13日(T-4日)至2015年5月14日(T-3日)期间,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12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确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需要在2015年5月12日(T-5日)12:00前传真《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的签字盖章文件。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具体详见“三、(一)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6、投资者拟参与网下询价的,需要在2015年5月13日(T-4日)至2015年5月14日(T-3日)09:30-15:00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必须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
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200万股,且不得
超过网下初始发行票数量即1,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出现拟申购总量、申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晚到早进行剔除。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三、(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8、发行价格确定后,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有效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情况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9、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5月19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5年5月1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
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
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发行。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四、回拨机制”。
12、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中的“五、配售安排”。
13、有关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报价情况将在2015年5月1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配售结果将在2015年5月21日(T+2 日)刊登的《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
14、本次发行中,如发生以下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5)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
(6)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7)本次发行出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新启动发行。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申万宏源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承诺事项,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11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