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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7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17-094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6日15:00至2017年7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6

层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人,代

表股份60,872,7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15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60,872,7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158%。

     股东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鹰潭市锐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鹰潭市华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关联交易,上述股东对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创业

板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二、 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

划(认购创业板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01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4.02 发行股份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五、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