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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TanacAutomationCo.,Ltd.
         (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15年5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或“田中精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本人所作出的股票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股东北京建信、浙江优创、京华永业、上海众越旺、西安元鼎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董事徐耀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詹劲松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公司监事汪月忠、叶翎、贺晶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下述原则和程序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式稳定股价:
    1、增持及回购股份
   (1)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①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制定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计划应披露控股股东各自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控股股东应按照其各自的持股份额分摊该等增持金额及股份数额,如出现个别控股股东不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其他控股股东对该股东应该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如控股股东均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计划并进行公告,公告的回购计划应披露公司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单次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
(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2)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的履行期限为6个月。若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执行完毕后,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再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情形的,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①、②、③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股价稳定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承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将扣留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
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其他说明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